告訴期間要注意,不要讓您的權利喪失了

 

      刑事犯罪的追訴,可以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顧名思義,就是要提出告訴後,才能符合訴追的條件,換句話說,在「告訴乃論」的罪名中,如傷害(被人故意打傷)、過失傷害(被人不小心給弄傷了,最常出現在車禍案件中)、公然侮辱(被人罵三字經)等案件,若沒有人提出告訴,即使犯罪的人罪證明確,檢察官也無法起訴這個人。因此,「告訴」這個訴訟行為,在許多案件中,尤其重要,所以本文就來談談與民眾較切身相關的一些「告訴」的問題,不要因為不懂法律的規定,到時候無法伸張正義,讓犯罪的人無法獲得法律應有的制裁。

  

       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針對本條的規定,出現了兩個法律名詞,一個是「得為告訴之人」,一個是「知悉犯人之時起」。「得為告訴之人」就是指可以提出告訴的人,那誰是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呢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的規定,一般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有被害人(依實務的見解,限縮在直接被害人才可以,間接被害人則不行)、被害人的配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親);又若被害人死亡的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則可以提出告訴(但是若被害人生前有明示反對的意思,則不行提告)。再者,「知悉犯人之時起」是指何時起,也是常困擾一般民眾,在法院實務上,「知悉犯人之時起」係指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為人而言,如果只是一開始有所懷疑,但沒有確實證據之情況下,告訴期間則不會開始起算。如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中,一般民眾常會誤以為這種案件都是從案發開始的那一天起算6個月的告訴期間,但有時候因為肇事者不明,或是被害人受傷昏迷不醒而無法提出告訴,而案發後經警方依據事故現場的採證,才會發現肇事者是誰,或是被害人過了一個月的醫治才醒過來,則這個時候,告訴期間應當是由被害人實際知道誰是真正肇事者或是醒來後,知道誰是肇事者那時起才起算,而其他的告訴乃論的犯罪也是一樣,都是要從明確知道誰是行為人的那一天起,才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另外本文也要提醒大家,告訴期間一旦開始進行,也就是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就開始進行,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不然你再怎麼「保留」,6個月的告訴期間轉眼過去,你的告訴權利就永遠喪失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70505

 

H&W LAW 伯衡法律事务所
台北所:台北市中山区复兴南路一段2号6楼 02-2750-0055
桃园所:桃园市桃园区同德里中正路1071号8楼之1  03-317-0022
高雄所:高雄市新兴区六合路188号25楼 07-224-5555
© 2018 H&W LAW. All Rights Reserved

H&W LAW 伯衡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南路一段2號6樓 02-2750-0055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里中正路1071號8樓之1  03-317-0022
高雄所:高雄市新興區六合路188號25樓 07-224-5555
© 2018 H&W LAW. All Rights Reserved

隐私权政策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