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期间要注意,不要让您的权利丧失了

 

  刑事犯罪的追诉,可以区分为「告诉乃论」及「非告诉乃论」之罪,而「告诉乃论」顾名思义,就是要提出告诉后,才能符合诉追的条件,换句话说,在「告诉乃论」的罪名中,如伤害(被人故意打伤)、过失伤害(被人不小心给弄伤了,最常出现在车祸案件中)、公然侮辱(被人骂三字经)等案件,若没有人提出告诉,即使犯罪的人罪证明确,检察官也无法起诉这个人。因此,「告诉」这个诉讼行为,在许多案件中,尤其重要,所以本文就来谈谈与民众较切身相关的一些「告诉」的问题,不要因为不懂法律的规定,到时候无法伸张正义,让犯罪的人无法获得法律应有的制裁。

  

  针对「告诉乃论」之犯罪,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而针对本条的规定,出现了两个法律名词,一个是「得为告诉之人」,一个是「知悉犯人之时起」。「得为告诉之人」就是指可以提出告诉的人,那谁是可以提出告诉的人呢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33条的规定,一般告诉乃论之罪,可以提出告诉的人有被害人(依实务的见解,限缩在直接被害人才可以,间接被害人则不行)、被害人的配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亲);又若被害人死亡的话,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则可以提出告诉(但是若被害人生前有明示反对的意思,则不行提告)。再者,「知悉犯人之时起」是指何时起,也是常困扰一般民众,在法院实务上,「知悉犯人之时起」系指明确知道谁是犯罪行为人而言,如果只是一开始有所怀疑,但没有确实证据之情况下,告诉期间则不会开始起算。如在「车祸」的「过失伤害」案件中,一般民众常会误以为这种案件都是从案发开始的那一天起算6个月的告诉期间,但有时候因为肇事者不明,或是被害人受伤昏迷不醒而无法提出告诉,而案发后经警方依据事故现场的采证,才会发现肇事者是谁,或是被害人过了一个月的医治才醒过来,则这个时候,告诉期间应当是由被害人实际知道谁是真正肇事者或是醒来后,知道谁是肇事者那时起才起算,而其他的告诉乃论的犯罪也是一样,都是要从明确知道谁是行为人的那一天起,才开始计算告诉期间。

  

  另外本文也要提醒大家,告诉期间一旦开始进行,也就是告诉人知悉犯人之时起就开始进行,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停止进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谓的「保留法律追诉权」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不然你再怎么「保留」,6个月的告诉期间转眼过去,你的告诉权利就永远丧失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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