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被过时的信息给骗了,而忽略了成人著作所具有的著作权

  

  依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款的规定,著作系指以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因此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为成人影片不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著作,依上揭著作权法的规定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障个人智慧产物,也必须注重文化的健全发展,而所谓的成人影片,反而有碍社会秩序及善良风俗,也就是成人著作(包含成人影片、动画或漫画)是没必要以著作权法保障其权利,故未经授权的制造或贩卖行为是没有违法著作权法相关的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风气的开放,于上揭最高法院判决后约10年,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智着字第09700025950号函释认为:「成人影片不论是本国或外国,是否系著作权法所称之著作,应视具体个案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而定,如具有创作性,仍得为著作权保护目标。」,而时间再经过5年,智慧财产法院以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号刑事判决更指出:「倘色情创作符合取得著作权之要件,具有原创性而无消极要件存在,自应受著作权法之保护。著作权人对侵害有原创性之色情著作者,得依据著作权法诉究行为人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色情著作违反社会道德或法律标准时,国家为兼顾善良风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护,固可对色情著作之制造、陈列、散布、播送、发行及持有等行为,采取适当之管制措施,受法令之限制或规范,然不得限制色情著作取得著作权,因具有色情性质之创作,并非不受著作权保护之目标,其与取得著作权无涉。」。再者,由于我国市面上流通的成人著作,其来源国多为日本,而我国为WTO 之会员,即应遵守TRIPS 协议,依据TRIPS 协议第9 条第1 项规定,会员应遵从伯尔尼公约第1 条至第21条及附录之内容,依据TRIPS 第1 条第3 项、第3 条第1 项、第 4 条及伯尔尼公约第5 条第1 项等规定,保护WTO 会员之国民著作,其保护之标准,适用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独立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17条亦仅容许会员国以立法或行政程序行使允许、演出或展出等权利,未容许各会员国得将色情著作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之外。又日本同属WTO 会员国,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 项第1 款所称著作,系指表达思想或感情之创作,而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音乐之范围者,而日本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不得为权利目标之著作,亦未排除色情著作,故色情著作在日本国内亦受其著作权法之保障,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 条第2 款规定,我国与WTO 之全体会员应适用互惠保护原则,日本色情著作自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现今不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是国际条约,就成人著作均认为有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综上所述,若该成人著作具有原创性(依实务见解,只要有少量之创意元素隐含其中,且各系在不同之导演、编剧、演员、摄影、场景、道具及后制下独立完成,即可认为有原创性),则民众未经合法授权,以自网络下载成人著作至自己计算机硬盘的行为,即属违反了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本文也要提醒民众,不要被过时的信息给骗了,在当前法院的见解,多数已认为成人著作,尤其是在日本合法的成人影片,是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障,民众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兴起下载,而致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作者为本会荣誉会员-伯衡法律事务所 翁伟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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