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自已成为让森林哭泣的共犯!!

  

  越来越多的工艺品店贩卖着由贵重木材所制成的「金砖」、「文殊笔」、「发财猪」等饰品或艺品,甚至还标榜是由台湾红桧、扁柏、肖楠、红豆杉或牛樟等台湾珍贵木材所制成。我们也时当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国有天然林内,发生山老鼠为了窃取红桧、扁柏等林木的树瘤,而将千年神木伐倒之情事。但你可能没有想过,在你购买这些木制品的同时,其实已成为山老鼠的共犯,成为了盗伐集团销赃的管道,直接助长了不法歪风。

 

  近年来因红桧等珍贵树种禁止砍伐,木材来源稀少,制成品价格昂贵,让山老鼠在各森林深处里横行,不法获利甚丰,更让这些需要数千年才能长成的林木,一夕之间倒下。为了遏止这些不法恶行,于民国101年间,主管机关针对森林法第50条及第52条,有关违犯窃取森林主、副产物之刑责,提出相关修正,尤其针对贵重木加重罚责。而修正后之森林法第50条及第52条规定,更大幅提高窃取森林主、副产物及收受赃物等行为之有期徒期与罚金金额,尤其第52条对于窃取具有高经济或生态价值之贵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说最高可处10年6月有期徒刑,罚金也再提高为赃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

 

  什么是「贵重木」呢?依森林法第52条第4项之定义,「贵重木」之树种,指具高经济或生态价值者。主管机关则将台湾扁柏、红桧、峦大杉(香杉)、台湾肖楠、南洋红豆杉(台湾红豆杉)、台湾杉、乌心石、榉(台湾榉)、牛樟、台湾檫树、黄连木、毛柿等12 种树种,公告为贵重木之树种。另外,什么又是「森林主、副产物」呢?依「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之规定,「主产物」是指生立、枯损、倒伏之竹木及余留之根株、残材;「副产物」则指树皮、树脂、种实、落枝、树叶、灌藤、竹笋、草类、菌类及其他主产物以外之林产物。森林法第50条之规定,窃取森林主、副产物,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媒介赃物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金,若森林主产物为贵重木者,又有前述第52条第1项及第3项之加重规定。因所有的在国有林或公有林内的「贵重木」都是禁止砍伐,甚至连捡拾漂流的贵重木都是违法行为,所以市面上几忽所有上揭台湾原生种的贵重木材所制成的「金砖」、「文殊笔」、「发财猪」等艺品,都是由山老鼠窃取森林主、副产物之「赃物」,也就是市面上很难有「合法取得」的「贵重木」,因此若有买卖「贵重木」的制品,其实就是故买森林主、副产物之「赃物」的行为,依上揭森林法的规定,最高可处到10年6月的有期徒刑,另外还要科处该制品市价的10倍至20倍的罚金。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话不只可以用在动物制品的买卖上,更可以用在森林产制品上,因为守护森林的真正力量,是在我们消费者手上。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收藏,而使自已成为让森林哭泣的杀手。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0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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