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口出,一字抵萬金!!!

 

       前一陣子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做出一項建議,就是「妨害名譽」等輕微之罪應該除罪化,改由民事求償管道救濟。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議題產生,無非是有關於「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尤其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實在太容易成立了,因此民眾一時情緒上的用語,往往即會遭受刑事訴追,但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又常以「賠錢了事」的方式收場,讓人覺得有用「大砲打小鳥」或「以刑逼民」的感覺,也因為這些案件太容易犯,也太容易告,所以把司法資源花在這些案件上,的確造成了司法體系重大的負擔。但既然法律還是在那裡,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有關「禍從口出」的犯罪。

  

       刑法對於妨害名譽罪的處罰,比較常用的分別是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的「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而「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行為態樣,就是在公開的場合,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言語、文字來罵人,例如罵人「王八蛋」、「三字經」、說人家是「恐龍」等等;而「毀謗罪」則是處罰陳述虛偽的事實,而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例如誣指某人有「小三」或偷人家東西之言語。公然侮辱罪最重會判到拘役或9000元以下的罰金,而一般的毀謗罪則最重會判到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的罰金,若以散布文字或圖畫之方式,來毀謗別人,則最重會判到有期徒刑2年。所以,一時情緒上來時,講話真地要經過大腦,因為亂說話、亂罵人不僅可能讓你損失千金、萬金,更可能會招致牢獄之災,不可不慎。

  

  另外,還有更嚴重的,若在爭吵的過程中,講到如「我要讓你消失」等帶有恐嚇意味的言語,則會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會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恐嚇罪的構成要件,重點就在「言語」的內容,有惡害的通知,並讓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就會成立恐嚇罪,所以不一定要真的要去做加害的行為,才會成立。再來,近年因醫療暴力案件曾出不窮,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更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也要提醒民眾,在就醫的過程中,應當尊重醫療人員的專業,給醫療人員一個安全工作環境,否則若有不適當的行為,不僅影響其他人就醫的權力,也會讓自己因此背上一條刑案前科,到時真地會後悔莫及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43079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19/1115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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