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一字抵万金!!!

 

  前一阵子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有做出一项建议,就是「妨害名誉」等轻微之罪应该除罪化,改由民事求偿管道救济。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议题产生,无非是有关于「妨害名誉」罪章的罪,尤其是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实在太容易成立了,因此民众一时情绪上的用语,往往即会遭受刑事诉追,但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又常以「赔钱了事」的方式收场,让人觉得有用「大炮打小鸟」或「以刑逼民」的感觉,也因为这些案件太容易犯,也太容易告,所以把司法资源花在这些案件上,的确造成了司法体系重大的负担。但既然法律还是在那里,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有关「祸从口出」的犯罪。

  

  刑法对于妨害名誉罪的处罚,比较常用的分别是刑法第309条及第310条的「公然侮辱罪」及「毁谤罪」,而「公然侮辱罪」所处罚之行为态样,就是在公开的场合,未指明具体事实,而用足以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轻蔑言语、文字来骂人,例如骂人「王八蛋」、「三字经」、说人家是「恐龙」等等;而「毁谤罪」则是处罚陈述虚伪的事实,而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例如诬指某人有「小三」或偷人家东西之言语。公然侮辱罪最重会判到拘役或9000元以下的罚金,而一般的毁谤罪则最重会判到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的罚金,若以散布文字或图画之方式,来毁谤别人,则最重会判到有期徒刑2年。所以,一时情绪上来时,讲话真地要经过大脑,因为乱说话、乱骂人不仅可能让你损失千金、万金,更可能会招致牢狱之灾,不可不慎。

  

  另外,还有更严重的,若在争吵的过程中,讲到如「我要让你消失」等带有恐吓意味的言语,则会成立刑法第305条的恐吓罪,会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恐吓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就在「言语」的内容,有恶害的通知,并让人心生畏惧而有不安全的感觉,就会成立恐吓罪,所以不一定要真的要去做加害的行为,才会成立。再来,近年因医疗暴力案件曾出不穷,医疗法第106条第2项更规定,对于医事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执行医疗或救护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所以也要提醒民众,在就医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医疗人员的专业,给医疗人员一个安全工作环境,否则若有不适当的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人就医的权力,也会让自己因此背上一条刑案前科,到时真地会后悔莫及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43079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19/1115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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