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翁偉倫 律師

 
現職:
伯衡法律事務所 所長/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
美國亞歷桑那州立大學法學院(肄業)

經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派駐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檢察官

一、處理復興航空南港空難相驗工作

二、偵辦北投文化國小學學童割喉案

三、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事件

四、103年3月偵辦作家九把刀之出版社遭恐嚇案

五、偵辦蔣家第四代蔣友青恐嚇台北美國學校案

六、偵辦知名街頭藝人張玉霞在淡水演出時遭恐嚇案

七、查獲我國史上侵權金額最大之藝術作品侵權案

八、偵辦多起國內上市(櫃)公司內線交易及炒作股票案

九、偵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及新北艦採購弊案
十、伯衡法律事務所相關新聞

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翁偉倫 承辦案件簡歷

民國104年至106年,對於士林地檢來說,是一個充滿挑戰的一段期間,其中在1042015)年度裡,本署轄區內發生之案件中,有3件列入新聞媒體所票選出之「2015年度全國十大新聞」,分別是2月上旬發生之「復興航空南港空難」、5月下旬之「北投文化國小學學童割喉案」,及6月下旬發生之「八仙樂園塵爆案」。此外,在1062月中旬,所發生的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在國道5號翻車事件等社會囑目的案件中,翁檢察官偉倫承本署先後任之林檢察長朝松及張檢察長清雲之命,負責「復興航空南港空難」、「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之遺體相驗工作及「北投文化國小學學童割喉案」之偵辦工作,而該等案件都能很完滿地處理完成,而且家屬、社會大眾及媒體對於本署在處理過程上之盡心盡力,也都有很大的稱許。

一、處理復興航空南港空難相驗工作

       翁檢察官係第一位趕往臺北市立第二殯儀館負責「復興空難」相驗工作之檢察官,任誰也沒有想過,在本署轄區內,會有空難事件的發生,更何況是死傷慘重的重大空難。雖然重大空難事件的相驗處理,在臺灣不是第一次,我們可以借助以往他地檢察署處理空難的經驗,但因為每一件的空難的處理,都有其獨一無二性,諸如乘客的人數、國籍、罹難者大體的狀況、場地等因素,以及現場狀況急迫性及問題的多樣性,在相驗的過程中,檢察官並無法按照以往所建立的標準程序來作業。所以,翁檢察官到場後所做的第一件事,即係參考以往的經驗,建立一套適用於本次空難之標準作業程序,其更連續40小時在現場協助檢察長協調及聯繫各單位,圓滿完成此次之相驗程序,並獲得罹難者家屬及媒體之肯定。

二、偵辦北投文化國小學學童割喉案

       北投文化國小學女學童於1045月下旬,於下課後在學校遭龔姓被告割喉死亡。當日適翁檢察官輪值外勤值班,雖犯嫌遭立即逮捕,但因後續之偵辦工作仍甚多,翁檢察官立即要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加開專案會議,並接手指揮所有偵辦工作。因本件受社會大眾及所有媒體之重大關注,故為免後續之偵查作為遭到媒體之打擾,從案發後之遺體相驗、犯罪現場勘驗、被告之提訊、證人之訊問、安排教學醫院對被告作精神鑑定等,多係安排在下班時間後之下午6時後秘密進行。期間總計出差近20餘次,故在案發後約2個星期,除精神鑑定報告尚未完成外,所有之偵查工作,如現場鑑識報告、解剖鑑定報告、證人及被害人家屬之訊問均已完成。於1047月中旬,被告之精神鑑定報告完成後,隨即將龔姓被告起訴,並向法院求處極刑。偵辦該案期間,雖媒體為求版面,曾作出幾則不實之臆測報導外,所有媒體對於此案檢方之作為,多有好評,而在此案之偵辦過程中,也大大提升了民眾對於檢察官正義形象之看法。

三、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事件

        106年213日晚間9時許,一輛遊覽車在駛經國道五號南港系統交流道時,於一處彎道側翻,造成車上33人喪生,為台灣自1986年臺中谷關遊覽車事故(423傷)後,最嚴重的遊覽車事故,亦是迄今臺灣國道交通史上傷亡最慘重的交通事故。翁偉倫檢察官當晚即承檢察長之命,派往臺北市立第二殯儀館負責統合現場相驗工作之檢察官,而循之前「復興航空空難事件」所建立之重大死亡事件之相驗之經驗,翁偉倫檢察官於到場前,即聯繫完成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藍世聰、殯葬管理處處長黃文婷,使臺北市立第二殯儀館得以作為相驗之場地,並獲得相驗工作所需之全部資源。另外,亦循前次經驗,現場立即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及南港分局分局長,調度警支援現場,使當晚之相驗得以順利進行,並在翌(14)日上午8時前,與當日之外勤檢察官陳彥章及支援之2位檢察官共同迅速地完成所有遺體之相驗程序。

四、1033月偵辦作家九把刀之出版社遭恐嚇案

       於1033月上旬,曾為作家「九把刀」出書的蓋亞出版社之員工在臉書上發現有人成立「寫小說都沒被重視,出版社去死一死啦」粉絲團,痛批寫小說都沒被重視,揚言將在10339日放火燒掉蓋亞出版社。翁檢察官於34日奉檢察長指分,接辦此案後,隨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成立專案小組,並透過管道立即向美國臉書公司取得相關資料後,即具體指示專案小組查緝事務之分工及偵查方向,要求在10339日前,務必將犯嫌繩之以法,避免其他民眾遭到煽動,而前往該出版社放火,造成社會之動亂,更要讓所有想從事以此類似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之人士,深刻了解,檢察及警察等機關絕對有專業能力,可以在短時間內,把欲從事或煽動他人犯罪之人緝獲,以期遏止此類行為之繼續發生。嗣翁檢察官與大同分局之專案小組成員,經過連續48小時之不眠不休,過濾相關資訊,並派警訪談可能涉案之人士後,於10337日晚間,在桃園地區拘提了卓姓學生,並於翌(8)日訊問卓姓學生後,認其有再犯之虞且有共犯在逃,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該卓姓被告聲請羈押獲准。嗣對卓姓被告提起公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

五、偵辦蔣家第四代蔣友青恐嚇台北美國學校案

  故總統蔣經國先生的孫子、蔣家第四代蔣友青,因前遭台北美國學校退學,心生不滿,遂於1028月間起屢次到校門前咆哮、比中指,更寫電子郵件恐嚇台北美國學校副校長,並在其個人臉書上用英文表示要「屠殺全校」和「要放炸彈」。經台北美國學校於同年10月間,透過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向我國外交部反應後,外交部隨即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及本署報案。本署檢察長隨即將該案件指分予翁檢察官承辦。翁檢察官承辦該案期間,為免媒體查知相關訊息,而造成台北美國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恐慌,多次親自前往台北美國學校訊問相關證人及調取證據,於相關證據調查齊備後,隨即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偵查隊隊長,親持本署檢察官傳票,前往蔣友青家中,傳喚並陪同其即刻到案說明。嗣蔣友青經翁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其有再犯之虞,而當庭將之逮捕,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雖經該院審理後,裁定蔣友青以新臺幣8萬元交保,但在距案發後不到1個月之時間,翁檢察官即對其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1226日依恐嚇公眾罪,判處被告蔣友青有期徒刑6月確定。這是蔣家人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定讞的首例,並獲得台北美國學校、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之感謝,且亦成功避免了一場外交上之紛爭。

六、偵辦知名街頭藝人張玉霞在淡水演出時遭恐嚇案

       本件雖僅係於103年農曆年間,在本署轄區發生之一件單純之街頭演出衝突事件,但被害人張姓姐妹均為視障人士,其等自食其力,戮力為自身之生計在街頭演出十數載,雖其等於本件案發後,因恐遭受相關人士之報復,或遭民眾認為其等係為炒作新聞,並擔憂若該行為人提出法律行重,會影響其等嗣後之演出與生計,對本署及警方之介入調查,均隱約有所顧忌,惶惶不安,但翁檢察官認為被害人等長期於街頭合法演出,認若公權力不對如其等之弱勢人士,在背後予以強力之支持,則此社會峙強欺凌弱勢之不法行為將一再發生,是為免此不良效應擴散,翁檢察官於受本署檢察長指分該案件後,在案件經媒體報導後之二日內,即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找到目擊者所提供影片中之杜姓犯嫌,並與被害人等多次溝通,請其等出庭作證,而於案發之十日內將本件杜姓被告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5月間,依強制罪對杜姓被告判刑確定。

七、查獲我國史上侵權金額最大之藝術作品侵權案

       朱銘文教基金會自民國93年起至102年止,受理朱銘雕塑作品真偽鑑定案,鑑定結果發現市面流通之朱銘作品,竟有高達近2成為仿冒品而開始調查。嗣該基金會於調查過程中發現,發現享譽國際之雕塑藝術創作家朱銘先生所委託鑄造其作品之鑄銅廠,竟未經朱銘先生之授權,於受其委託翻鑄作品時,趁機利用原模重製,或在依約定毀模之前私自複製銅模(或模具)供日後非法重製之用,並偽造「朱銘」落款署名,而涉有違反刑法之偽造文書及著作權法犯行。經朱銘提出告訴後,調查後發現新○實業有限公司、妙○開發有限公司及施○文等人經營藝術品銷售業者,均係朱銘雕塑偽品賣家,其等犯售朱銘先生之作品有「拱門」(朱銘先生出售之定價為2,000萬元)、「十字手」(定價3,600萬元)、「單鞭下勢」(定價6,000萬元)等銅雕作品,其真品巿價合計達9億元。而上揭作品之來源,則均為朱銘先生所委託鑄造其作品之鑄銅廠。翁檢察官於1031123日清晨,會同數十名之北機站調查官,分別前往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及南投縣等23處之鑄銅廠及犯罪嫌疑人住居所、公司及工廠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真品巿價合計達9億元之50餘件仿冒之朱銘先生作品。另該案於10561日及1064月間,對被告葉榮嘉等人提起公訴。

八、偵辦多起國內上市()公司內線交易及炒作股票案

       金融案件係最需要專業知識之案件,而翁檢察官自95年間起迄1049月間(除969月至989月間係擔任士林地檢署公訴組檢察官外),在桃園地檢及士林地檢均係任重大金融犯罪專組檢察官,並指揮偵辦多起國內上市()公司經營階層之內線交易及炒作股票案,如96年間發生之明基公司(上市公司)高層之內線交易案、101年間之茂迪公司(上市公司,為國內最大之太陽能設備公司)之內線交易案、102年間之昱泉國際公司(上櫃公司,為國內前三大之遊戲設計公司)之內線交易案、103年間之長虹建設(上市公司)、永信建設(上櫃公司)及彬台科技(上櫃公司)股票炒作案、104年間之晟銘電公司(上櫃公司)之股票炒作案。

九、偵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及新北艦採購弊案

      海洋巡防總局於98年間辦理採購金額近30億元之「臺南艦」及「新北艦」因驗收不實,造成直升機無法起降,翁檢察官於1053月至4月間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對海洋巡防總局等處所搜索,並約談數10名相關證人,亦赴高雄及花蓮等處實地勘驗上揭船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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