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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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無三日緊 ,有錢可使鬼推磨」】 |
「官無三日緊 ,有錢可使鬼推磨」??
常久以來在華人世界的文化中,一直都有著「官無三日緊 ,有錢可使鬼推磨」的觀念,也因此紅包文化數千年來一直盛行在任何的行業裡,甚至在鬼神間。拜拜要燒金紙、銀紙,讓神明、祖先可以答應自已的祈願;醫生幫你或你的家人開刀,為了想讓醫生盡力救治,要包個紅包;申請建築執照,為了加快處理速度,也要包個紅包給承辦的公務員;甚至考個駕照也要拿幾隻雞腿去換,但是你可以想想,要是什麼事都要用紅包處理的話,那不包紅包的人,或是沒有能力包紅包的人,是不是就不該獲得應有的服務?甚至更造成了公務人員貪污情形嚴重,收了紅包,不應該發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也發了,讓建商賺飽飽,但地震一來,房子就倒了;收了雞腿,發了駕照,造成馬路三寶盛行,最終受害的全部都是一般善良的老百姓。若紅包文化不根除,民眾出了問題就想用紅包去解決,逃漏稅、超速、違章建築,有特權的人就用特權,沒有特權的人就用紅包,而公務人員隨時期待民眾會提供紅包,在此情況下,要公務人員清廉是既困難又不公平的,因此這樣的「紅包文化」已不能見容於現今的法治社會中。
民眾送紅包給公務員,要其「多出點力」,不管「出力點」是合法的「職務」行為,或是違背「職務」的行為,均是構成行賄公務員的行為,給紅包的民眾及收紅包的公務員均有可能坐牢,甚至被判重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1條第2項則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規定民眾不能包紅包給公務員的法律規定,所謂「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如在所有事物都在合法範圍下,承辦建物「使用執照」審核的公務員,本來需要2個月的時間來審查,但建商為了加速使照的審核流程,包了50萬元紅包給承辦的公務員,讓使照在1個星期內就審查完成,這樣建商就可以趕快向客戶收到款項,建設公司的資金壓力可能就大大減低,這個公務員的行為就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的規定,是會被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民眾依第11條第2項的規定,也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行求」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不論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包含在內。至於「期約」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也同意,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若已達交付階段,即屬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犯罪態樣。另外「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就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違法」的行為。當然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或「不合法」的事,這個好處是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或收賄罪,否則只屬於「公務人員廉政倫理」的行政責任範圍。
「紅包文化」是華人長久以來的傳統習俗,千年來的習慣及意識形態深植人心,但公平正義的社會道德要如何去維護,民主法治要如何發展、如何實現,應是要讓傳統的紅包文化與以往的行賄潮流徹底分離,讓紅包重新回歸到禮尚往來的正常人際關係的性質。(本文作者為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翁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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