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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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无三日紧 ,有钱可使鬼推磨」】 |
「官无三日紧 ,有钱可使鬼推磨」??
常久以来在华人世界的文化中,一直都有着「官无三日紧 ,有钱可使鬼推磨」的观念,也因此红包文化数千年来一直盛行在任何的行业里,甚至在鬼神间。拜拜要烧金纸、银纸,让神明、祖先可以答应自已的祈愿;医生帮你或你的家人开刀,为了想让医生尽力救治,要包个红包;申请建筑执照,为了加快处理速度,也要包个红包给承办的公务员;甚至考个驾照也要拿几只鸡腿去换,但是你可以想想,要是什么事都要用红包处理的话,那不包红包的人,或是没有能力包红包的人,是不是就不该获得应有的服务?甚至更造成了公务人员贪污情形严重,收了红包,不应该发的建筑执照或使用执照也发了,让建商赚饱饱,但地震一来,房子就倒了;收了鸡腿,发了驾照,造成马路三宝盛行,最终受害的全部都是一般善良的老百姓。若红包文化不根除,民众出了问题就想用红包去解决,逃漏税、超速、违章建筑,有特权的人就用特权,没有特权的人就用红包,而公务人员随时期待民众会提供红包,在此情况下,要公务人员清廉是既困难又不公平的,因此这样的「红包文化」已不能见容于现今的法治社会中。
民众送红包给公务员,要其「多出点力」,不管「出力点」是合法的「职务」行为,或是违背「职务」的行为,均是构成行贿公务员的行为,给红包的民众及收红包的公务员均有可能坐牢,甚至被判重刑。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 1项规定:对于公务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下罚金;第11条第2项则规定: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 50万元以下罚金。这是规定民众不能包红包给公务员的法律规定,所谓「不违背职务之行为」,是指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该做或可以做的行为,如在所有事物都在合法范围下,承办建物「使用执照」审核的公务员,本来需要2个月的时间来审查,但建商为了加速使照的审核流程,包了50万元红包给承办的公务员,让使照在1个星期内就审查完成,这样建商就可以赶快向客户收到款项,建设公司的资金压力可能就大大减低,这个公务员的行为就是「不违背职务之行为」,依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的规定,是会被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民众依第11条第2项的规定,也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行求」是指就具体请托事项表示要给公务员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不论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公务员同意或不同意都包含在内。至于「期约」是指就具体请托事项表示愿意给公务员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公务员也同意,但是双方还没有交付。若已达交付阶段,即属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犯罪态样。另外「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就是给公务员好处(包括金钱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务员违背职务做「违法」的行为。当然给予公务员好处,要求公务员作「合法」或「不合法」的事,这个好处是要和请公务员为一定行为间,须有对价关系才会成行贿罪或收贿罪,否则只属于「公务人员廉政伦理」的行政责任范围。
「红包文化」是华人长久以来的传统习俗,千年来的习惯及意识形态深植人心,但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要如何去维护,民主法治要如何发展、如何实现,应是要让传统的红包文化与以往的行贿潮流彻底分离,让红包重新回归到礼尚往来的正常人际关系的性质。(本文作者为派驻法务部廉政署/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翁伟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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